首页
关于我们
特产中心
资讯中心
合作加盟
供求信息
企业联盟
大宗贸易
定单查询

查询 

   关键字:                          绣球  壮锦  礼品  美容 丰胸 特价 最新热门
       综合资讯 | 本站商讯养生保健 | 地方专题 | 民俗风情 | 特产文化 | 企业风采 | 人物访谈 | 特产营销 | 政策法规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管理办法》


来源:广西特产网 发布日期:11/2/2006 5:09:28 PM 浏览次数:

 

             出处: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 发表日期:2006-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8号

  《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蚕 种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

  第五条 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六条 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蚕遗传资源的调查,发布国家蚕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制定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布国家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蚕种质资源库)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

  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新增的蚕遗传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

  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有权获得适当经济补偿。

  第九条 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

  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进蚕遗传资源,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

  第十条 国家扶持蚕品种选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蚕良种繁育体系,推进蚕种科技进步。

  第十一条 新选育的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农业部和蚕茧产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蚕品种的审定。

  第十二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蚕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蚕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进饲养。

  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 利用转基因技术选育的蚕品种和引进的转基因蚕遗传资源,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发布蚕种广告的,应当提供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明蚕品种的审定名称,文字介绍符合该品种的实际性状。

  第二十一条 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蚕种标签应当注明企业(种场)名称、企业(种场)地址、品种名称、期别、批次、执行标准、卵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

  蚕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品种名称、亲本来源、繁制地点、生产数量、检疫检验结果、技术与质检负责人、销售去向等内容;蚕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种来源、保藏地点、质量状况、销售去向等内容。

  蚕种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蚕种:

  (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三)未附具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蚕种检疫证明、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

  第二十四条 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蚕一代杂交种出口审批表》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第四章 蚕种质量

  第二十五条 蚕种检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种检验机构承担。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检疫不合格的蚕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部监督抽查的品种,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承担蚕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并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蚕种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微粒子病等蚕病虫害爆发;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三)生产基地受到较大面积污染和农药中毒;

  (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蚕种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说明并加强技术服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审批向境外提供蚕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检疫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原原种是指供生产原种用的蚕种,原种是指供生产一代杂交种用的蚕种,一代杂交种是指用原蚕按规定组合杂交繁育的蚕种。

  (二)原蚕是指由原种孵化而来的蚕,原蚕饲育区是指利用桑园与设施专门饲养原蚕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员:章会清
    


 

  ·最新商讯
广西东兰长寿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隆...罕见的巴马瑶族手工绣花鞋(多图...大型“美人指”提子园8月4日开...
广西第一棕:粘粘香横县大棕年末...壮乡宝马——德保矮马(欢迎前来...广西名茶总览(本站有卖哦)
致富好项目:种植高产红龙果!“榆黄蘑”上市促销活动野葛根青木瓜粉 2月A变C
特产网驻区内各市县工作站招募中...月饼消费调查报告(很实在哦!)广西特产网购物服务升级了!
广西特产网与广州友谊商场南宁分...沉香鱼,沉香岛,璞玉共开发广西南宁有哪些土特产呢?让我们...
  ·产品推荐
 · 横县茉莉花 · 恭城月柿 · 桂林腐乳 · 永福罗汉果 · 梧州龟苓膏
 · 龙州枧木砧板 · 合浦珍珠 · 昭平绿茶 · 东兰板栗 · 田林八渡笋
 · 藤县黑灵芝 · 象州百合粉 · 梧州冰泉豆浆 · 容县沙田柚 · 巴马火麻
 · 桂林辣椒酱 · 靖西绣球 · 巴马香猪 · 覃塘毛尖 · 荔浦芋头
 · 隆林辣椒骨 · 马山黑山羊 · 金秀灵香草 · 靖西田七 · 浦北红椎菌
 · 德保矮马 · 广西龙眼 · 田阳香芒 · 融水重阳酒 · 广西桂皮
 · 横县大头菜 · 环江香猪 · 宜州桑杆榆黄蘑 · 桂平西山茶 · 防城金花茶
 · 西林姜晶 · 金秀绞股蓝 · 桂林西瓜霜 · 大新苦丁茶 · 马山旱藕粉
 · 桂林三花酒 · 环江香牛 · 凌云白毫茶 · 金秀甜茶 · 那坡黑壮人家酒
 · 天等辣椒 · 北海鱿鱼 · 毛南香牛肉干 · 宾阳壮锦 · 钦州坭兴陶
「要闻 」

广西特产网购物指南    广西特产网荟萃了广西各地的名优新特产品,并由广西南宁桂特商贸有限公司专业经营全国各地包括东盟各国的特色产品买卖,经过三年多的运作,广西特产网整合了数百家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特色产品,专业为广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公务礼品、旅游礼品、福利用品,为加工企业、外商、市场大户等提供最优质的地理标志原产品以及民间特色的工艺品大量的供货贸易服务。广西特产网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帮助生产企业与最终客户搭建一座最简捷的商桥,让最终客户以最优惠的价格获得最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因为去除了层层商业环节,和节省了开店所需的商业开支使得本站商品的价格比传统销售的商品价格更优惠.....

  • 广西10个土特产挂上"洋护照"...
  • 广西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 "摘...
  • 全区地理标志工作会议在邕召开
  • 紧急通知:桂特商贸公司对公帐户...
  • 广西特产网购物服务升级了!
  • 新款工艺苎麻绣花袋鉴赏!
  • 调理您的消化系统——低聚果糖的...
  • 广西地理标志产品进商场对接座谈...
  • 老谭家香牛肉干、香脆猪肉干系列...
  • 广西巴马成世界长寿率最高的地方
  • 为什么只有广西的木瓜粉才有丰胸...
  • 广州美院著名国画家太学先生亲自...
  • 名优特产域名均遭抢注 品牌意识...
  • 大新苦丁茶获中国名茶博览会金奖
  • 广西地理标志产品总览(权威资料...
  •                      「同类最新」
  • 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
  • 商务部出台新规定猪肉将实施召回...
  • 国家发改委公布2007年第三批...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 农业部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禽蛋...
  • 农业部颁布《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
  • 《蚕种管理办法》
  • 51部法规7月1日开始实施
  • 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
  • 农产品出口“十一五”发展规划
  • 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跟踪审...
  • 广西香料产业发展考评奖励实施细...
  • 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
  • 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 农业部颁布《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 国家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
  •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
  • 广西地税开征烟叶税烟草公司负担...
  • 关于在粮食收购中执行国家粮食质...
  • 国家规定——鸡鸭鸟等禁止携带入...
  • 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
  • 农业部发布六种蔬菜外观等级标准
  • 中国-东盟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园等...
  • 药品新《规定》下月实施 规范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